政府出尔反尔理应追责 民企数千万损失该当何处?
2024-10-18 来源:本站

——广东博罗县对招商项目因租地争议被判违建,可如今突然易主“合法”之谜

 

前些年各地招商引资兴起,给出很多优惠政策,为引进的企业大开通行之路,让企业到工业区去建厂发展,并且承诺先建厂后办证等相关允诺。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2012年响应招商引资号召来到博罗县石湾镇,由在后期补办手续时缺乏相关程序,政府则出尔反尔,企业被折磨得死去活来,

真金白银投资,美梦成了骗局。华盈公司法人代表人黄先生求助称,2012年他们为了推动促进博罗县经济及工业发展,充分利用博罗县的人力资源及地理区域的优势,拟引进两个大型的工业项目,经与时任的县、镇两级领导积极沟通,进行了反复论证考察,同时与项目落地所属村协商好用地方案后,将电梯厂项目及汽车零部件项目落户在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茹卢、上滘股份经济合作社,投产后,每年可以给两个村带来近千万收入,还可为当地解决部分就业,项目实在是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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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15年1月,华盈公司与两经济合作社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合作协议,以租赁、合作开发之方式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园区拟总建面积102.7亩。协议显示,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茹卢山石猪场;土地面积45亩左右作房地产合作开发,该幅土地东至园洲地边,南至 30 米河堤边,西至华盈公司地边,北至30米大道。双方共同成立合作公司,乙方以出资建设厂房和宿舍以及工业城配套设施和招商引资合作条件,占70%股份。甲方以项目占地面积45亩的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占30%股份,未来收益甲、乙双方按此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分利。50年后,甲方再递增总股10%的股份。合作期限为70年。

政府将无法耕种的丢荒地视为农用地。为了项目早日可以投产,石湾镇政府多次向博罗县政府请示关于解决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的用地问题。在2013年4月7日、5月23日的请示文件中报告显示,该项目使用的57.7亩土地中,有2亩是4米多深的臭水塘,余下34.1亩是沙质地,是1934年因水灾致河堤塌路被冲积而成,数十年来都无法耕种,且难以改造,一直处子丢荒状态。2013年6月份,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出具关于华盈公司项目用地问题的意见显示,华盈公司项目选址石污镇源头村兴建工业厂房,用地总面积57.7亩,全部为农用地(共中地34.7亩),占基本农田34.7亩,不符合(石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导致华盈公司项目搁置。2015年8月3日,华盈公司向博罗县委办公室再次申请文件呈批办理表,同日,虽得到了主要负责的相关领导批示协调,但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华盈公司每日担负着高额的地租和因建厂承担的利息压力。租用土地12年之久一直不让开发建设,造成高达2976万元投资损失

2022年7月25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以项目用地属于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不得用于建设为由,作出博自然资(罚)字[2022]25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我司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华盈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先后对此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后被各级法院维持处罚决定。因土地性质问题,致使我司一直无法使用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被强行拆除。村民们十分不满地说,明明是荒地,政府就是怕担责,不实事求是,如果是农地,为什么到现在一直荒着不理?

租地为何突然易主可以开发?2024年9月24日,就项目用地后续处理问题,华盈公司负责人与上滘村、茹卢村代表、石湾镇政府代表等进行协商。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会议纪要》,确认各方初步协商由上滘村、茹卢村退还华盈公司所交的全部租金,待华盈公司收到全部退还的租金后双方解除《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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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讲,2024年10月12日,当他们公司人员发现项目用地现场有人进行非法建设,据现场施工人员称,施工单位是按博罗县石湾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指令进行施工。2024年10月13日,公司负责人到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进行沟通,石湾镇产业公司工作人员冯广滔自称该公司代表博罗县人民政府已与茹卢村、上滘村就项目地块签署征地合同,相关施工手续齐全,拒不停工,此前华盈公司被指土地性质违法,可刚拆除怎么突然称土地性质变更好了?石湾镇产业公司一边打着代表政府的旗号,组织上滘村、茹卢村与华盈公司协商,退还所交的全部租金后双方解除《租地合同》,可是未能履行退还租金的情况下,又将该地块“合法”出租给其他公司;一边擅自强占项目用地进行违法建设,其自相矛盾、出尔反尔的行为实在有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今,此事让人匪夷所思: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如何作为?造成民企巨大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块土地的性质又是怎么一回事?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新闻媒体深度采访调查,予以持续关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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